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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03期:批捕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完善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基地联合课题组 ;闫召华;施鹏鹏;孟红艳;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检察机关同时被赋予了批捕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以及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权。这些权力有着不同的功能目标和运作机理:审查批准逮捕权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权具有准司法审查性质,主要遵循居中审查决定的准司法权运行逻辑;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能,主要遵循“监督检查——调查核实——督促纠正”的监督权运行逻辑。相应地,应着力构建基于性质区分的审查权体系,切实提升未决羁押审查工作的质量和办案效果。针对实践出现逮捕审查的过滤机制失灵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空转等问题,立法完善重在通过实体要件科学化、程序构造诉讼化及权利保障实质化,实现审查制度从形式控制向实质裁处的转型,形成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同时,建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关注逮捕必要性审查,完善社会危险性评估规则,具体建议包括:对于一般逮捕,增加概括性条款,对犯罪嫌疑人虽具有社会危险性,但采取其他非羁押措施足以避免发生其社会危险性时,可以不予逮捕;对于没有逮捕必要,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必要的电子监管措施;修缮径行逮捕规则,将强制适用逮捕改为裁量适用逮捕,对曾经故意犯罪、重罪型径行逮捕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确保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词:逮捕;;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