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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国洋;
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对于刑事法的关注契合人工智能适应性治理的基本原理,可以基于规则论和工具论两个层面分别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展开。人工智能立法与刑法的协同涉及多场景协作,应强调人工智能立法的前置法和指引性作用,而刑法应秉持谦抑性的理念,就人工智能立法予以场景性的支持。人工智能立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同更多关注的是单一场景人工智能应用问题,应要求高位阶的人工智能立法设置专门的场景性规则,刑事诉讼法则应对于人工智能立法的作用进行确认,并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等规范细化场景治理方案。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应以发展契合技术性程序正义的人工智能为基准,将可信、安全等原则融入刑事诉讼特色并进行层次化排布;另一方面,应基于人工智能生命周期,分别为人工智能规划和设计、数据选择与处理、算法设计与模型建立、技术审查与检验、技术部署与使用等环节,设计具有刑事诉讼场景适配性的规则。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刑事法;;前置法;;领域法;;人工智能生命周期
基金资助: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刑事司法现代化与证据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2024KFKT0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