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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猛;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摘要:识别标准在强制侦查理论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关乎实现对强制侦查的有效规制。构建识别标准应针对中国具体实际,适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具体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两个层面展开,明确两大要件的判断方法。客观要件以公民基本权利是否被干预作为核心内容,合理划定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主观要件以被追诉人同意自愿性作为核心内容,区分“受胁迫”与“认识错误”等非自愿性情形,同时对基本权利抛弃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强制侦查识别标准的具体应用,应遵循先通过侦查行为效果判断客观要件,后判断主观要件的顺序。强制侦查识别标准的贯彻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配合推进。在立法方面,应以刑事诉讼再修改为契机,明文规定强制侦查识别标准,并对具体强制侦查进行依法赋权和适当限权。在司法方面,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审查制度和合宪解释机制,有效应对个案中新型强制侦查权和新型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关键词:强制侦查;;任意侦查;;侦查权法律控制;;基本权利干预;;刑事诉讼法修改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的体系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项目编号:20&ZD19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