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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03期:约定型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陈兴良;

摘要:约定型受贿案的特殊性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达成贿赂合意,约定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间交付和收受财物,但在案发时未收受财物。与约定型受贿类似的保管型受贿、股权代持型受贿等,实际上都是约定型受贿的表现方式。将我国刑法中的受贿行为解释为承诺、约定和收受贿赂,同时相对应地把行贿行为解释为行求、期约和交付贿赂的观点,没有考虑到我国刑法与域外刑法关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规定上的明显差异,因而并不合适。约定型受贿因国家工作人员并未收受财物,而不能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同时,由于约定贿赂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约定型受贿也不能以受贿罪未遂论处。在约定型受贿中,在交付和收受财物的意愿以及财物数额明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受贿罪预备。

关键词:贿赂犯罪;;受贿罪;;行贿罪;;主观违法要素;;新型隐性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