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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寅翔;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关于企业数据产品的刑法保护,学界虽普遍认同可以提供针对数据管理秩序的基础保护,但在能否进一步提供财产性保护的问题上,则存在以刑法谦抑论与法益保护论为核心的观点对峙。基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企业经济权益的刑法功能定位,提供财产性保护殊为必要。在现行刑法框架下,较为务实的选择是在坚持违法一元论的基础上,采用间接财产保护模式。该模式不以前置法上的数据确权为前提,亦不以行为定型替代法益论证,而是回归企业数据产品的价值生成与交易机制,将关注重心从数据本权转向为前置法所承认的数据产品衍生权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财产性权利。通过将此类衍生权利作为保护法益,为企业数据产品提供间接财产保护成为可能。根据保护法益的不同类型,可将侵害企业数据产品的犯罪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数据产品衍生权利的侵犯财产权益犯罪,具体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罪与侵犯财产罪;另一类是针对数据产品本身所涉管理秩序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犯罪竞合理论,应坚持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为优先、以侵犯财产罪为重点、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兜底的罪名适用顺序,为企业数据产品提供分级分类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涉企数据犯罪;;数据确权;;法秩序统一性;;知识产权犯罪;;财产犯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民交叉视野中的占有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FFXB0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