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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延友;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理论对此存在失误论、废除论等观点。经分析,失误论、废除论的核心论点均不能成立。从教义学的立场来看,认罪认罚案件鼓励认罪认罚协商,该制度包含了认罪认罚协商;司法实务中控辩协商虽然不够普遍,但控辩协商不够普遍的事实,不足以否定控辩双方理应充分协商的正当性;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并不违反控审分离等刑事诉讼原则;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法例并不反对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职权主义已经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应成为阻碍控辩协商和拒绝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理由。当然,失误论、废除论对当前司法实务控辩协商不足以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足的批评需要充分回应,对此应当从立法上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确保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和控辩合意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弱化认罪认罚从宽的职权主义倾向,强化并推广平等协商,确保量刑建议成为控辩合意的载体。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协商;;一般应当采纳;;控审分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