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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文华;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
摘要:根据残忍程度不同可将行为手段分为一般手段、残忍手段和特别残忍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异常凶狠毒辣并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手段。“特别残忍手段”具有附随性、客观性、异常性以及严重实害性。特别残忍手段不同于特别严重情节,不能将特别残忍犯罪、特别严重结果等同于特别残忍手段。刑法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规范的定罪量刑要素,具有识别功能、限制功能和界分功能。认定“特别残忍手段”,应采取价值标准与事实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极端的反人道性是特别残忍手段的价值标准,极度的肉体痛苦与精神创伤是特别残忍手段的事实标准。对容颜与肢体等外部器官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毁手段,长时间的伤害、折磨与摧残手段,多角度、多类型的极端伤害手段是特别残忍手段的典型形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故意伤害罪;;价值判断;;事实判断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ZD19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