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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益亮;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扩充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动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对其作出积极回应,相关理据可从实践、法律及法理等维度加以考证。当前司法实践存在“重人身、轻财产”的规定及实践尤为突出、公安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显见、权利救济及权力监督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廓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刑事诉讼法需围绕两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回应型修改:一方面,应从理念层面加以调适,主要有对民营企业予以平等保护、坚持人身权保护与财产权保护并重、加强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等;另一方面,亟须优化相关规则,包括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制度、规范公安司法机关权力行使、健全涉罪企业权利保障规定。通过理念与规则的协同发力,强化法法衔接工作,可以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涉案财物;;检察监督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课题“广东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研究”(项目编号:GD25XFZ2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