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涂龙科;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网络秩序并列于现实秩序,二者和而一体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秩序。网络秩序作为一种新型法益,是社会秩序法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秩序法益包括非独立型和独立型。非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以网络为媒介形成的对现实世界的影响。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则自身充足犯罪的处罚根据,而不必借助于现实空间秩序获得其正当性。为防止网络秩序法益沦为过度犯罪化的论证工具,亟须厘清刑法介入网络秩序法益的内容与边界。纯粹虚拟的网络空间秩序完全不可能对具体个人或社会整体造成实质危害,因此不属于独立型网络秩序法益。制度规范不具有外部实在性,不宜在理论上设定为网络秩序法益的内容。与之相对,作为新型法益的独立型网络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是网络空间得以正常运行的客观实在的状态或条件。侵害网络秩序法益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但是其判断不完全依赖于前置法。侵犯独立型网络秩序犯罪应当避免数额标准入罪的绝对化并允许反证。
关键词:网络犯罪;;秩序法益;;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网络谣言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营运者的过失犯归责研究”(项目编号:25BFX13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