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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旭;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仅适用于“从轻”处罚,已经暴露其弊端:对某些轻微犯罪案件或者数额犯,“从宽”无法体现,因此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动力不足,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从宽”扩展至“减轻”处罚是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看域外类似制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的立法例;从对我国部分地区法官、检察官的实证调研看存在“减轻”处罚的实践基础。“从宽”可以“减轻”的刑法理论基础包括预防刑理论和法益修复理论。“从宽”减轻处罚导致的司法权滥用风险,可以通过实体控制、程序控制、证据控制和责任控制予以预防和减少。“减轻处罚”一般不超过下一个量刑档次的中线。理由有二:一是减轻处罚本身已经体现出较大的“从宽”幅度,如果在下一个量刑档次的下线量刑,那就是在“减轻幅度”中又“从轻”,其结果可能比现在的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还要轻,对此应禁止双重评价。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因为认罪认罚量刑可能比从犯还要轻,由此可能导致量刑失衡。当前亟待通过修改刑法,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与自首、坦白独立的量刑情节,并对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进行规定。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减轻处罚;;理论基础;;必要性;;减轻幅度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完善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研究”(项目编号:GJ2024C1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