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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光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对儿童色情的规制存在法益定位偏差、规制对象混同以及因儿童年龄差异导致的定罪处刑失衡等问题。人工智能生成虚拟儿童色情,具有制作门槛低、生产批量化、客体虚拟但仿真度高、传播便捷等特点,严重违反“不得性化儿童”的文明底线,对全球儿童色情犯罪治理构成严峻挑战。我国现行刑法尤其面临虚拟儿童年龄识别困境以及对持有行为非罪化的规制缺憾。域外国家的新探索否定了虚拟儿童色情系“无被害人犯罪”的观点,其共通经验值得借鉴。应当确立儿童色情与成年色情的二元规制模式,明确儿童色情侵害法益是儿童人格尊严与性健康发展权。应当将持有儿童色情予以犯罪化,并同步建构下列三类内容的出罪机制:基于正当目的的抗辩、未成年人合意性行为的私密影像记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所用的虚拟儿童资料。
关键词:儿童性剥削;;人工智能生成儿童性剥削材料;;虚拟儿童色情;;无被害人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儿童利益最大化视域下的性同意年龄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CFX076);;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一体化研究”(项目编号:25CXTD0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