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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帆;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没有顺序的优次之分。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前提之下,程序安排要尊重诉讼的独立自主性,注重权利保护与诉讼经济,并以前置性或必要性作为判定的具体标准。受刑事、民事诉讼功能、程序、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因素影响,交叉案件中先决刑事或民事的预决效力存在差异。刑事在前,刑事生效裁判对后来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特别的预决效力,除非当事人有较为充足的理由或证据才可提出异议。民事在前,民事生效裁判对后来的刑事诉讼具有相对的预决效力,但在特定案件中,刑事法官可以结合刑事案件具体情况,直接适用刑事诉讼规则或直接适用“穿透原则”,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突破已决民事裁判的约束。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顺位;;预决效力;;特别效力;;相对效力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慎诉’视域下不起诉的范式改造研究”(项目号:22BFX05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