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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04期: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认定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利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准确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首先需要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性质。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致人损害,其责任认定应当存在区别。从有利于鼓励人工智能发展需要出发,不宜科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严格责任,而应当对其适用过错责任。对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标准,考虑现有技术水平、防范损害的成本,并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和用户的过错。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致害并不完全等同于网络侵权,但仍有必要类推适用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在判断过错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范损害的发生。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归责原则;;过错;;“通知—删除”规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3&ZD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