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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雯慧;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重整实践中,重整价值分配的绝对顺位规则存在难以应对估值不确定性、否定后顺位组别期权价值、导致重整程序启动迟延等问题,相对顺位规则的引入能够化解上述难题,且有助于为重整各方提供更充分的谈判激励。当前,我国上市企业重整实务中较少严格遵循绝对顺位规则,非上市企业重整中也存在灵活调整分配顺位的需要。实践表明,相对顺位规则更能契合重整实践的内在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未来修订中应突破严格的绝对顺位规则,允许法院在满足“新价值提供”或“期权价值保护”情形时,适用相对顺位规则来强制批准优先清偿后顺位组别或保留其权益的重整计划。“新价值提供”应以后顺位组别为重整投入资金或其他关键性资源为条件,而“期权价值保护”则强调借助期权性工具将重整溢价分配的最终结算日延后,以保护后顺位组别的期权利益。至于对相对顺位规则下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担忧,可借助司法裁量因素的具体化以及配套适用清算地板规则与听证制度予以应对。
关键词:破产重整;;绝对顺位规则;;相对顺位规则;;重整估值;;期权价值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治理问题研究”(22BFX09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