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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彦;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制度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我监督,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在立法及监督制度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权实践不乏自我审查、自我监督的形式。其中,合宪性审查、法律草案审议、法律修改和执法检查,都是自我监督的典型形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监督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无奈的选择,但其仍有足够的内生及外在驱动。维护宪法权威的义务、外部监督缺位,使自我监督成为必要;多元利益载体、准单一任期制、三审制以及自我批评的政治伦理,则使自我监督成为可能。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监督;;外部监督;;多元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