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孙鸿亮;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拒绝权主要针对非基于“告知同意”规则实施的自动化直接营销。自动化直接营销包括信息收集和分析决策两个阶段。在信息收集阶段,“告知同意”规则占据支配地位。在分析决策阶段,《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规制法要求经营者发布广告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并不冲突。《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规制法规制的信息流向恰好相反,前者是为了防止个人信息被违法处理和向外传播,保护自然人的信息自决权,后者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被广告信息打扰并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两者相互补充,共同保护自然人的私人领域不受侵扰。在互惠合作型关系中,应当豁免分析决策阶段“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采取“选择退出”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经营者和客户(潜在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告知同意;;自动化决策;;用户画像;;选择退出;;市场规制法
基金资助:清华大学文科建设“双高”计划创新建设专项“智能时代个人数据法律体系研究”(2024TSG08102);;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民法典》人格权编法律适用问题研究”(GFZDKT2024B06-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