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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劲;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碳中和研究院;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具有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法典其他各编及指导生态环境单行法律立法与适用的功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不是制定环境管理政策法,也不是编撰污染防治行政法,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方法作为逻辑主线,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主体从事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利用活动。总则编应当周延定义“生态环境”的概念,并整体关照生态环境领域各主体和行为;明确生态环境利用活动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明确法典外部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创立和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各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以集体性权利的方式规定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总则编还应当为基础性和通用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设立确定统一的提取公因式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通用性法律制度规范中。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构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