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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毓莹;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形式化原则,衍生的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仅涉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的私人利益保护,也涉及促进提振消费、助力稳定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和商品房消费者特殊债权以排除执行效力,是立法者以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说的法律性质学说为基础,考量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基本生活资料地位、商品房预售交易模式等因素,突破实体法的现行规定进行二次价值判断的结果。赋予不动产预告登记特殊债权以排除执行效力,则是直接衔接了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不动产买受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特殊债权,可以对抗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类型以及排除执行的要件,应当围绕以上价值考量因素展开。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预告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