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锴;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本权利干预的内涵经过了从传统干预概念向现代干预概念的演变,基本权利干预的认定也从形式分析走向结果判断,一方面是新的干预形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是通过归责标准和干预强度的提出来限缩干预范围的扩大。基本权利干预具有三重结构,即干预的主体必须是本国的公权力行为,干预的客体是事实上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我国立法和备案审查实践中更喜欢用“减损”一词来代替干预,但减损实际上更符合现代干预的理念,为我国采用扩大的干预概念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宪法从对人权严格保护的角度,专门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严重的基本权利干预方式,并且往往对其附加法律保留的要求,这一方面并不排斥其他的干预方式采取法律保留,另一方面也不排斥一般干预的存在。
关键词:基本权利干预;;干预形式;;干预强度;;一般干预;;特殊干预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中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研究”(24SFB1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