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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光权;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应遵守基本的法治原则,正当防卫、权利行使等正当化事由既阻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也排除犯罪的成立;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可能构成相关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对于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应当肯定“质的差异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至多只是定罪的线索,是否存在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才是问题的关键。就实务操作而言,确定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以及对实行行为、危害结果或犯罪情节等要素的斟酌审查,成为能否定罪的关键,实质判断和规范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应当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
关键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保护法益;;“质的差异说”;;刑法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