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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5年第03期:从外在名誉到内在尊严:侮辱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展开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魏超;

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主张侮辱罪必须以不特定或多数人可以知晓的方式公开实施的观点,存在保护法益不力之嫌疑。侮辱罪保护的法益既包括外在名誉,也包括内在尊严。内在尊严的本质是被害人的内心安宁,其并非外在名誉的反射或影响,而是以人格尊严为根基的独立存在。在语义上,侮辱罪中的“公然”具有当面实施、明目张胆的含义,将私密场合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严重侮辱的行为解释为“肆无忌惮型”公然侮辱,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精神损害与肉体损害具有同质性,行为人实施了严重侮辱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能够将损害结果视为故意(精神)伤害的加重情节,并根据“缓和的结果归属理论”让行为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在二元法益论及我国“定性+定量”立法模式下,将内在尊严作为侮辱罪保护的法益并不会出现“保护不力”或者“扩大处罚范围”之景象。

关键词:侮辱罪;;内在尊严;;外在名誉;;公然侮辱;;缓和的结果归属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正当防卫边缘行为定性研究”(项目批准号:24CFX09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