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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旭;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备案审查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政治决断;也创设了以“废止规范”为基础的规范体系,具有坚实的法律效力。只有紧紧围绕“效力”这个规范的根本属性来认识备案审查发生作用的特殊方式和效力属性,才能更好地从法治的角度来理解备案审查这项工作。作为“废止规范”的备案审查,具有指令式规范、商谈式规范、处理式规范三种形态,它们分享共同的“跨程序拘束力”。这种效力具体又可以展开为“跨程序处分力”“跨程序构成要件效力”和“跨程序制裁力”,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贯通。只有充分重视作为规范体系和效力集合的备案审查,才能更好地发掘其制度潜力,增强其制度刚性,推动宪法程序法的完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备案审查;;废止规范;;跨程序拘束力;;程序性违法;;宪法程序法
基金资助:2023年度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方略及其创新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3LLFXA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