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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5年第03期:论外国国家豁免的仲裁例外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肖芳;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外国国家豁免仲裁例外的适用应以外国国家在同意仲裁的时候没有相反意思表示、我国法院对案件本来就具有管辖权为前提条件。根据涉外法治的实践场景,对《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采用“宽严相济”的方法,对不同具体问题分别予以扩张性或限制性解释和适用。一方面,外国国家豁免仲裁例外可适用于我国法院为我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仲裁程序而裁定临时保全措施这一事项,不过其中关于财产保全措施国家豁免例外的认定应尤为谨慎。另一方面,对于以外国国家为被申请人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案件中的国家豁免例外的认定,应要求案件所涉实体争议与我国具有实际联系。在我国仅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我国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时,对该类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应该进行适当限缩。

关键词:涉外法治;;国家豁免;;仲裁例外;;临时保全措施;;仲裁裁决

基金资助: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国际投资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20YJA820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