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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光;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深度学习模型,其训练需要抓取海量、多元、高质量的数据。这一技术特性,使其运行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形成了复杂的权益关系,也催生了一套与传统业态截然不同、在技术机制和市场需求上均有显著特殊性的新型技术生态。要规范这类新业态的数据获取行为、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多重价值,核心制度手段之一就是数据授权规则。相较于“选择加入”模式,“选择退出”规则既能大幅降低数据获取的成本,又能将数据支配方的绝对权利转化为明确的通知义务,既促进信息公开共享,也能平衡创作者与人工智能开发者的利益,真正落实数据治理的透明度原则。因此,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选择退出”规则的法定适用地位,同时搭配“单方声明”“许可限制”等市场化契约手段,再辅以“否定训练”“数据遗忘”等易操作的技术工具,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让“选择退出”规则的法律效力真正落地。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法定例外;;选择退出机制
基金资助: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标准合同’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数据训练行为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25B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