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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祥;
单位: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部;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无权取得数据加工处理的对象通常是已公开的企业数据。当数据加工处理行为涉及无权取得,如未经授权的企业数据爬取、企业数据泄露后的二次利用等时,基于有形财产理论的添附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在规范无权取得数据加工处理时存在局限性。知识产权法上的创新激励理论以及利益平衡分析理论能够分别诠释无权取得数据加工处理行为合法性以及公平性。无权取得数据加工处理不必坚持使用者确权原则,当下更需要通过数据加工授权使用合法性评估,避免数据持有者和使用者间法益失衡。在授权许可和免责使用之间,参照著作权法上更精细的法定许可制度,并将其改良为“默示许可”制度,能够实现数据持有者和加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无权取得数据加工处理的默示许可制度体系构建,应从维持默示许可的运行和完善相关权利救济两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数据;;处理;;加工;;知识产权;;法定许可;;默示许可
基金资助:甘肃省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专项“甘肃‘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驱动路径、卡点瓶颈与制度因应”(项目编号:25JRZA113);; 2025年度法治甘肃省级课题“法治化营商环境下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5FZKT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