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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湑昇;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监察证据正逐步突破传统证据结构的限制,呈现出以数据形态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数字证据形态。数字技术嵌入监察实践虽显著提升取证效率与治理精度,但也引发数字证据适用规则模糊、取证能力与安全保障不足、程序正当与隐私权利冲突以及跨部门数据协同障碍一系列结构性问题。监察证据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不在于技术嵌入本身,而在于构建与之相适配的权力运行机制与制度规范体系,注重“法律规范—技术标准—权利保障—协同治理”的系统推进。一是完善数字证据法律规则,构建与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证据规范体系;二是提升数字取证能力与安全保障措施,推动技术培养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三是强化对被调查人数字权利的保障机制,实现程序性权利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四是建立纪检监察数据协同治理平台,形成数据共享与权力制约并行的制度结构。
关键词:监察证据;;数字取证;;数字权利;;数据协同治理
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大数据信息化赋能下风腐同查同治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LS(2025)D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