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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红;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三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在反垄断执法中,并无“轻微违法不罚”的适用空间,“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则存在适用空间。“首违不罚”中的初次违法应限定于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第一次违反反垄断法;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应当结合垄断行为的影响范围,对竞争的排除、限制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利益损害的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及时改正的时间节点应当在反垄断机构立案之前,包括经营者自行改正和应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正两种情形。作为主观过错不存在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系因遵守行政机关的规定而作出以及经营者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从事垄断行为等三种情形。
关键词:不予处罚;;反垄断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
基金资助:202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2024YZD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