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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精武;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但滥用、误用“刷脸”技术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刷脸”技术治理的重心正在从“制定专门立法”逐渐转向“准确实施配套制度”。其中,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作为此类技术治理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在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公开、与其他风险评估机制关系等方面存在实施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基于技术信任论的考量,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在逻辑应当是通过事前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权益影响程度评估,将现行立法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转化为评估标准和评估事项,督促法定义务的充分履行。该项制度的核心目的并不是强制义务主体开展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评估,而是通过灵活的评估流程向社会公众呈现技术应用的风险状况和权益影响方式,进而推动社会公众对技术应用的安全可靠性形成合理确信,实现促进技术应用和保障技术安全的双重治理目标。
关键词: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风险评估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人工智能法的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项目批准号:24FFXB014);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4&ZD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