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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雨;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摘要:算法决策系统既不能被简单视作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亦不能等同于公有公共设施,而是人、数据与算法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技术系统。适用“人的违法致害”或“物的瑕疵致害”进行行政归责,难以有效解决算法决策致害的行政归责难题,需重新梳理致害原因、致害行为、致害后果等要件。算法行政决策的致害原因既包括算法决策系统的设置缺陷,又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瑕疵。致害行为能否归责于行政机关,需判断是否构成行政职务行为、是否为最终行政决定、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若不符合上述任一要求,则行政机关可免责。致害后果有实际损害、致害风险两种形式,行政机关不需承担纯粹利益损失、致害风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造成权利与利益双重受损的实际损害,才可由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自动化决策;;鉴别分类;;实际损害;;致害风险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数据运营算法的分布式行政归责研究”(项目批准号:24CFX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