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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于;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行政复议法》创设了“未正确适用依据”和“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两种行政行为适用依据违法的情形,初步呈现出审查对象分离、评价类型扩展与法律后果分化的体系化方向。根据违法性存在的阶段不同,理论上可将适用依据违法区分为依据不合法、适用不合法与适用不当三种类型。其中,依据不合法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对立法行为的违法性继承,违法性存在于行政行为作出以前,通常无法被行政行为作出机关避免;适用不合法指行政行为在作出阶段违反实体性规范或对实体性规范作出调整的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不当指表达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表示行为偏离真实意思。对于适用不合法与适用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基于“未正确适用依据”作出变更决定必须以行政行为内容适当为前提;对于适用不合法且内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可通过对“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中的“依据”作扩张解释以纳入撤销决定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基于依据违法行使撤销权,必须以具有对不合法依据的处理权限或有权机关对依据作出不合法确认为前提,并配套应用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机制。
关键词:未正确适用依据;;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复议变更;;复议撤销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包容审慎监管的法理逻辑与体系展开研究”(项目批准号:24BFX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