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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丽环;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解释为意思表示允诺,本质上是将同意视为个人的“自我承担性义务”,所构设的是以道德性自我力量为内核的个人信息控制进路,具有私法局限性,亟需引入公法规范的修正解释。而作为允诺解释的另一理论模型——对价,在内部构造与外部规范上兼具公私法双重属性,能够为同意的修正解释提供耦合规则与正当基础。在此项下,同意的对价解释论可实现公私融合的体系规整:一方面,对价理论赋予了同意“债权性许可”的私法解释意义,将以往意思表示解释论下授权与免责的法律规则调整为受益与损害,构建“以信息换取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逻辑;另一方面,对价理论拓展了同意的公法解释意义,通过“允诺性义务”的设立、无偿允诺的否定评价以及同意支配权的法律制约,凸显公法对私法自治的强平衡,使得同意解释的伦理法则、行为法则与责任法则发生公法转向。上述对价解释论的理论实践最终还需回归至同意规范的公私协调。既要对同意的信赖利益、撤回权等展开私法规则续造;又要补正同意适用的公法规范,包括明确隐私政策的监管规制属性与构建同意效力判断的客观化构造等。
关键词:个人信息;;同意;;公私融合;;意思表示;;对价
基金资助:2023年度福建省高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企业违反隐私政策的违约诉讼研究”(项目批准号:FJ2023MGCA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