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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帅宇;
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公平竞争权人的行政法保护,但在利害关系要件上如何判定竞争者原告资格,却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着判断标准随意、资格认定弥散等操作误区。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来看,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被作为竞争者原告资格的判定关键,由此产生了从行政法律关系中导出公权利的命题。区别于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和民事诉讼中的竞争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中化解竞争者之间形成的多极利益冲突。在保护规范理论的判定体系下,应放弃单一利益保护公式,而采取多极冲突调和公式解析竞争者在分配行政下的第三人公权利。在具体判定原告资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行政法规范解释确认竞争者利益冲突的规范调整方案,在肯定同等竞争参与利益保障的基础上,归纳出竞争者之间形成的反向性和互换性利益冲突关系,通过冲突调整性行政行为对竞争者利益冲突关系的干预推导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平竞争权;;原告资格;;行政法律关系;;多极冲突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