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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前红;李天雨;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施预防型法治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范式。其根植于风险社会对法治的现实需求,得益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预防理念的内在契合,并受到新时代检察机关“四个定位”的政策驱动。作为政法系统的联结节点,检察机关有责任将风险预防政策话语落到实处,其具体路径是将司法办案经验转化为系统性治理方案,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外输出,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处置向源头防控转变。检察机关在实施预防型法治的过程中存在权力行使失范可能,应从内在约束和外在控制两个层面清晰划定检察权的行权边界。于内在约束层面,需明确社会治理领域中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功能补位关系,理性看待有关一般监督问题的争议,并从职能分配与参与条件两方面对检察权行使进行规制。于外在控制层面,需通过梯度化适用比例原则防止预防性司法措施滥用,并在办案之外同步构建配套机制,强化面向人民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以切实维护法治可预期性的内在价值。由此,方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风险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优势,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与国家治理需求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法律监督;;预防型法治;;风险社会;;检察建议
基金资助:2022年度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项目批准号:22ZDA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