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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子岩;
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认定是典型的政府内部程序判断事项。成片开发实践形成了以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为主要形式的认定程序机制,但它们在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上存在明显弊端,无法提供稳定预期。外部化程序虽然能够强化权力监督并预防纠纷,但却面临公众参与的限度悖论,难以调和政府代表性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张力。事实上,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困局的症结在于结构失衡。公共利益统合型认定程序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程序机制,强调制度耦合而非简单程序叠加,力求在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之间达至均衡。公共利益统合型认定程序以征收准备阶段为认定时间节点,以土地征收委员会为认定主体,通过保障被征收人实质参与认定程序,并将公众参与限定在初次认定的听证会,形成公共利益认定的完整程序链条。公共利益统合型认定程序不仅提升了成片开发征收的透明度与可审查性,而且可作为公共利益认定程序革新的范式,为行政法治的深化发展提供制度参照。
关键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内部程序;;统合型认定程序
基金资助:2023年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加强耕地保护领域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3AZD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