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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宗静;叶必丰;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行政首次救济即向原行政机关的申诉,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制度。该制度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容许,无须特别法上的依据。原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具有裁量权,因而法治上容许行政机关对行政首次救济在申诉、受理、审查和答复方面的裁量或建立自律性裁量规则。行政首次救济应当尊重法定救济制度,贯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原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放弃法定救济权的,将得到法律的尊重;所作驳回、更正答复不能请求法定救济,但当事人可就原行政行为请求法定救济;所作撤销、变更等决定构成新的行政行为,属于法定救济范围。行政首次救济构成耽误法定救济期限的正当理由。
关键词:行政申诉;;行政救济;;纠纷化解;;行政首次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