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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佳举;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专利间接侵权源于但又不同于共同侵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具有其自身的规范意义和价值,应在《专利法》中予以单独规定。在制度建构时,应摒弃日本纯客观主义,确立“双重”的“明知和应知”主观要件;在客观要件上,应借鉴德国经验,拓宽“专用品”的内涵,增设行为主体的限制与例外,并具化“提供”的行为方式;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专利间接侵权规则确定责任的成立与否,在责任成立时直接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共同侵权;;立法模式;;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专利间接侵权典型案例研究”(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