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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征峰;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
摘要: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全面动态化调整的需求。相对于形式主义立场关注父母是什么,功能主义立场关注父母做什么。动态体系论与功能主义高度契合,是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妥当选择。在抚养教育事实的判断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实际生活照料情况、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况、承担抚养费情况等要素的权重并不相同,前三者通常高于后者,这是由促使继父母子女产生身份认同的规范目的所决定的。《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所称“适用”宜理解为“相应适用”,在“补充而非替代”的框架下,根据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动态匹配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所涉规范的法律效果允许被弹性化确定,则继父母功能承担越多,相应的法律效果就越显著。
关键词:继父母;;动态体系;;功能主义;;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