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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明斌;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法典》施行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术语已基本退出违法合同无效规范的实证法舞台,但2021年以来仍有相当数量的裁判在保持沿用。裁判实践的运用形态受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影响颇深,方法论选择则大体包括“规范”“体系”“后果”三种取向。就《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前提而言,部分裁判仍未准确把握第153条第1款与未依法经决议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待批准合同、物权变动(行为)的效果等规范的体系分工,不当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就《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效果而言,部分裁判开放出了部分无效、合同联立、持续性合同的无效限制等重要问题,围绕《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特殊后果也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裁判趋势,但各问题的内部机理仍值细辨或检讨。未来的裁判实践应否保留“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并不重要;如何在个案的具体论证中避免价值误判和体系误解,才是关键。
关键词:《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法合同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裁判实践
基金资助:2021年度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21SG50);; 2021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21HZK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