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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昊晗;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上行为构成犯罪和民事上认定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因为合同有效不等于民事上认定行为合法,且刑法与民法的评价对象不一致,刑事上构成犯罪并不必然意味着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不得仅以构成犯罪为由当然否定合同效力,而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进行独立判断。刑事上构成犯罪不足以说明合同仅于例外情形方可有效,应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刑法的规范目的、犯罪主体、犯罪时点、保护受害人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诈骗类犯罪涉及的合同效力为可撤销,而非法集资类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应视集资参与人的主观状态区分处理,集资参与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借款人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法秩序统一;;规范目的;;诈骗;;非法集资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研究”(20SFB2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