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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建鹏;赵治松;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大语言模型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在技术不断融合与创新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逐步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等特征。伴随产业赋能和应用融合,“算法黑箱”等问题越发凸显,给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和责任分配带来了极大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尚未颠覆现有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体系。为纾解生成式人工智能归责难题,在法律适用中应紧密结合其产业运行模式和技术特点,确定包括提供者、部署者和使用者在内的三级责任主体,建立准确合理的过错认定机制和责任分配制度。考虑到当前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可类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等免责事由,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助推技术革新,优化创新空间,促进技术稳健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适用;;责任主体;;侵权责任;;过错认定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AZD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