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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莹;申玮;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法》第163条虽然采取严格禁止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模式,但“为公司利益”的例外将导致几乎任何财务资助行为都有可能被归入该范畴而被允许,从而带来广泛的不确定性。如何界定“公司利益”成为禁止财务资助规则能否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理论研究中对“公司利益”形成的较为广泛的观点,结合澳大利亚财务资助禁令中关于“无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标准和新加坡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为公司利益”标准,认为禁止财务资助规则中的“公司利益”应当是公司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总和,“为公司利益”的目标需依赖董事履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来实现。
关键词: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公司利益;;董事义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1STA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