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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04期:债权人对公司担保之审查义务的分层与分类:兼及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之反思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缪因知;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担保的程序控制规则并非在结果层面必须适用的普适效力性规定,亦非与行为效力判定完全无涉的内部管理性规定。债权人对公司担保的审查义务应当从抽象走向具体,其存在三个层次:是否需要适用特别规则的法律适用层次(如债务人是否为担保人的股东)、相关授权步骤是否被遵循的法律程序层次、针对特定担保的授权是否形成的法律后果层次。债权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可以指向担保人就担保事项做出的适当说明。特定债权人对特定事实的明知或应知,可产生更多的审查义务。债权人应当根据相关信息获取和验证成本的高低而分类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担保人承担不同强度的审查义务。对上市公司,司法解释未顾及法律适用层次,直接跃入不能由债权人有效控制的法律程序层次,对债权人过于严苛,会导致以“形式优于实质”原则调整双边合同的道德风险。分层分类的形式审查义务与明知或应知例外,也构成了合同相对人善意判定规则的内容。

关键词:公司担保;;关联担保;;公司决议;;善意相对人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2430018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