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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敦;
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预付式消费作为现代消费模式的重要形态,在促进市场活力的同时也隐藏了诸多法律风险。现行规制框架下事前准入与事后救济路径均存在局限性,难以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事中规制至关重要。相比传统的履约担保机制,预付款信托能够实现预付资金独立化,有效控制预付式消费风险。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应当采取履约担保或者设立预付款信托的方式,保障消费者权益。预付款信托的委托人为经营者,其权利行使应兼顾消费者利益,信托财产为预付款,受托人义务履行以实现消费为目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信托的共同受益人。预付款信托合同应将消费合同主要内容纳入其中,并由有关部门拟定信托合同示范文本,推广预付款信托应用。预付式消费中引入信托机制,有助于构建消费者放心预付、经营者合规经营、监管者高效规制的良性生态,促进消费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托;;预付式消费;;法律构造;;履约担保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资产信托法律问题研究”(21BFX190);; 2025年度北京工商大学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培育专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