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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04期:论未来损害的赔偿——以食品、药品侵权型为切入点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季若望;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未来损害的赔偿应当纳入我国健康权的保护体系,在“损害”要件的认定上,应当将“差额说”解释为“状态差额说”,实质是对“患者遭遇损害的风险增加”这种事实状态差额的损害赔偿。基于“合理确定性”的考量,在本土化构建中应排除“单纯风险型”,而以“现存损害型”作为基准;此外,应当在将证明对象转换为“侵权行为引起原告未来损害风险增加”的基础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未来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现实费用的支出、未来财产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仅有未来财产性损害适用“比例式赔偿”模式。在计算方法上,单独的未来损害风险与多重未来损害风险并存时的计算方法应有差异,以尽可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食品、药品侵权;;现存损害;;未来损害;;合理确定性;;比例式赔偿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未来损害责任体系研究”(20CFX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