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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福惠;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修改的《立法法》第118条可以称之为监察法规条款,该条款以简洁的表达方式明确规定监察法规的制定依据和备案审查的要求,但未能对监察法规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理论界据此认为,监察法规的此种嵌入式立法不利于发挥《立法法》规范与监督立法活动之功能。从监察法规的产生过程来分析,监察法规嵌入《立法法》附则部分的可能原因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背景下,《立法法》以嵌入方式形成监察法规条款具有合理性。因为《监察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监察法规的法律依据、制定程序、立法事项和备案审查等主要内容,这些规定与监察法规条款构成一个内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拓展了监察法规条款的内容,能够发挥《立法法》规范和约束监察法规的作用。为了完善《立法法》的内容体系,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置专章规定监察法规,并且从《立法法》文本结构的科学性出发对监察法规条款作出系统调整。
关键词:《立法法》;;监察法规;;立法事项;;制定程序;;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