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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查云飞;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新《行政处罚法》增设第41条,其意义在于确立了以“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为代表的自动化行政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规范基础,并非构建了一种独立于传统行政程序的新型程序。事实认定由两阶段构成,先形成一定的基础事实,再结合证明标准完成案件事实的推断。基础事实本质上属于法律事实,自动化行政虽能高效获取外在的客观事实,但为确保其符合证据特性仍应经人工审核方能升格为法律事实。基于自动化行政所形成的基础事实并不等同于最终的案件事实。首先,当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时,行政机关仍应履行全面调查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得于个案中结合证明标准判断最终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则选取优势证明标准,可从电子基础事实出发推断待证事实;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无论采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抑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均无法基于电子基础事实直接推断待证事实。至此,围绕第41条的电子数据“定案孤证说”无从证立。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事实认定;;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证明标准
基金资助:2021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青年课题“自动化行政裁量模型及其风险防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SFB3008);; 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自动化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与规则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BFX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