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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舒筠;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是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及适用的原则之一,在缺乏法典的行政法领域尤显重要。我国《立法法》未明确规定特别法的构成要件。通过梳理判例中当事人关于什么是特别法的主张,以及法院关于什么是特别法的证成,可以概括出行政特别法的构成要件包括法律事实要件的特别规定,法律效果要件的不一致,允许特别规定优先之“链接条款”的存在,或者允许特别规定优先的意思。《立法法》中的“特别规定”与“不一致”分属两个要件。允许特别规定优先的意思是缺乏“链接条款”时的构成要件,可以通过一般法理排除特别法的存在,或者通过法律事实要件间的关系以及优先级予以阐释。此外,由于下位法中的变通规定和特别规定也可以成为行政特别法,行政特别法的制定主体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不一定是同一主体,制定主体并不是行政特别法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特别规定;;一般规定;;构成要件;;行政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