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陈子君;
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为提高处罚威慑力度,我国单位行政责任引入了双罚制,并在实践中呈现出重合型构成要件和复合型构成要件两种适用方式。但现有适用方式难以契合企业合规行政监管的现实目标,不仅无法实现激励企业健全公司治理体制的合规改革目标,同时还可能因不当苛责抑制公司的自主创新积极性。这一困境的制度症结在于单位责任认定中,单位自身组织体责任的缺位,且未实现同一违法行为中单位责任与成员责任的区分。在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单位行政责任的完善应在责任主义基础上建立单位固有的组织体责任,并以主观过错区分单位责任与成员责任。在适用上,从合规计划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应对三阶段明确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评价标准,以此确定单位的主观过错。在责任制裁的同时针对合规计划的类型和有效性程度明确合规从宽处理激励机制,从不予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三方面实现从宽激励的梯度化。
关键词:企业合规;;双罚制;;组织体责任;;责任主义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企业合规行政监管的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3CFX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