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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渊智;张雅宁;
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公法责任的私法操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宜沿用以矫正正义为核心的裁判理念,而应在分配正义的指引下形成有别于环境侵权的适用规则。就责任构成而言,该责任应满足违法性要件,且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应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刑法》第96条所涉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至于其因果关系证明,亦无须遵行因果关系推定的特殊规则。就责任承担而言,该责任不宜包括以单独惩戒为目的的惩罚性赔偿;当其与私益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应按照“损害填补优先”“私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有序赔偿。就责任免除而言,该责任可适用第三人过错免责的一般规定,无须令形式加害人与过错第三人共同就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正义;;私益保护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