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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云腾 ;赵霞;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重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存在某些不足,突出表现在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具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尚未全面落实,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加之相关司法解释将物质损失限定在范围极小的支出费用损失,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实际利益或者可得利益损失。这一现状不仅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明显冲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出现双重标准的困惑,直接导致被害人在挽回因犯罪所致损失方面缺乏获得感。建议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条款进行系统梳理,修改其中不适应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规定,增加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和挽回因犯罪所致损失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上,尽量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适时统一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赔偿标准,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因犯罪所受损失的民事救济,提高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标准和水平。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民交叉;;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